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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
作者:张文显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8-12-11 访问:12052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立足国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原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宪法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改革开放40年是法治中国建设走过不平凡历程的40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升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稳步推进。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历程,系统总结其成就和经验,对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这条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系。必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依法治国实践。

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

  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断完善,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同时,把法治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法治改革领域,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起来,为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法治改革方案由党中央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审议决策,重大改革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决定,确保党中央对法治改革、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地方、行业先行先试。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又为党中央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现实依据。

坚持以宪法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和重要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因而,宪法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统领和引领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前,1982年宪法曾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进行过4次修改。2018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都为法律的立改废释提供了宪法依据,既加快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如今,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创新,突破了以往法治理论中关于法治与德治不相容的僵化思维,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同时,更加深入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为此,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同时,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遵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思路和决策部署,我国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呈现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党注重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例如,坚持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建设一起抓,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呈现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新高度,赋予全面依法治国新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使命。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从法治上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制度化方案,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党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同时注重抓住关键环节、突破紧要瓶颈。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眼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着力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审级制度、司法组织体系和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等,办成了一批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办成的大事难事。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任务安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实际出发,发挥政治优势,遵循法治规律,与时俱进提升理念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依法治国事业新局面。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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