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转变作风的“八条禁令”规定(试行)
为落实《新疆龙煤公司贯彻落实省委第十四巡视组组长叶凤吉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整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精神,强化新疆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转变作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党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八条禁令”
1、要自觉维护新疆公司党政班子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准对公司决策部署执行拖沓、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或曲意变通、选择性执行。
2、要忠诚企业,尽职尽责。不准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懈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3、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法定程序。不准个人超越组织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重权轻责,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
4、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基层单位和职工排忧解难,不准对基层单位和职工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
5、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八项规定”。不准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利用公款相互宴请,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不准工作时间上网(手机)聊天、玩游戏、看视频、炒股、网购、从事文体活动、班中(包括下基层工作期间)饮酒,以及利用公司设备(电脑、公车、复印机等)从事私人活动。
6、要带头遵守新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值班漏岗、入井带班不尽职尽责、擅自离岗,以及无故关闭通信工具以致无法联络,影响工作。
7、要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认真听会、记录,并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不准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漫不经心,精力不集中,甚至在会场玩手机游戏或阅览手机微信等。
8、要严守新疆公司保密制度。不准泄露或出卖新疆公司保密范畴内的各项决策、信息,生产技术工艺、资料,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处理办法
1、对违反“八条禁令”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现任管理岗位、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2、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对于调离现任管理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执行变更后的岗位待遇。
4、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原岗位的领导职务。
5、对违反“八条禁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要求
1、公司两极主要领导和党政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八条禁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遵守纪律、履职尽责的模范。
2、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带头遵守“八条禁令”,还要管好下属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发现违反“八条禁令”行为,实行“一问三责”。
3、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履行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八条禁令”的监督检查责任,做到常抓常管,严肃执纪,及时通报。要畅通举报渠道,实行阳光操作,将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履职情况,置于广大职工的监督之下,确保“八条禁令”落到实处。
举报信箱:174421114@QQ.com。
举报电话:13846889110 18099251816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公司本部机关各级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级管理人员。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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